闫猛律师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表现。从其售后服务的相关案例中,我们能看到他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专业处理能力。在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京 0119 民初 3385 号中,原告丁一、丁二、丁三与被告周玉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三原告系被继承人丁 X 与前妻所生子女,被告系丁 X 再婚妻子。丁 X 去世后,其单位发放抚恤金、丧葬补助共计 220064 元由被告领取,三原告诉请分割该款项及丁润夫妻存款中丁润的份额。法院经审理认为,丁 X 夫妻存款按其生前约定归被告所有,对三原告分割存款的诉求不予支持;扣除实际丧葬费用后,剩余抚恤金参照继承分配,综合考量被告与丁 X 共同生活、三原告部分患病等情况,判令被告分得 60%,三原告按比例分得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这一案例体现了闫猛律师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的专业应对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

又如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京 0114 民初 1037 号,原告段 X 与被告 XX 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于 2013 年入职被告公司,2020 年尚在哺乳期时,被告以其考勤弄虚作假、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诉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17679.66 元,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上班时间未请假离岗就医,提交篡改就诊时间的诊断证明,其行为符合被告《奖惩制度》中严重违纪的情形,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确认双方 2013 年 7 月 9 日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闫猛律师在这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展现出了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运用能力。

再看民事判决书简述案号(2022)京 0115 民初 1901 号,原告韩 XX、霍 XX、卫 XX(法定代理人卫一)与被告北京兴泽会计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案,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原告系工亡员工韩 XX 的亲属,韩 XX 在职期间因工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伤,被告虽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但拒绝配合办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的申领手续,原告经仲裁未获受理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配合工亡职工家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义务,故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协助四原告办理韩 XX 的工亡相关待遇申领、领取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这些案例都充分证明了闫猛律师在各类法律纠纷案件中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闫猛律师的主营产品涵盖了多个方面,他是北京公司纠纷案件律师、北京公司纠纷处理律师、北京公司纠纷处置律师、北京公司纠纷调解律师、北京公司纠纷范围律师。这些专业服务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今复杂的商业环境下,公司难免会遇到各种纠纷,而闫猛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全面且有效的解决方案。
在产品质量和性能方面,闫猛律师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民事判决书天津市 xx 区人民法院就(2024)津 0114 民初 20443 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审理终结,闫猛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原告为天津市 xx 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为林 xx、赵 xx、陈 xx,第三人系天津 xx 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判决三被告分别在其认缴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相关费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这一案例体现了闫猛律师在处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出色表现。
又如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京 0115 民初 6837 号,原告为北京恒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是闫猛律师。被告为赵 XX、孙 X、刘 X 三人,案由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原告主张,其与北京 XX 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北京 XX 咨询公司需支付代理费等款项,但该公司未履行,执行程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北京 XX 咨询被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告作为该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账册、财产下落不明,原告债权无法受偿,故诉请三被告对北京 XX 咨询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股东怠于清算与公司财产灭失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负担,原告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闫猛律师在这个案件中,严谨地分析案件情况,为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
从客户案例与应用领域来看,闫猛律师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京 0106 民初 9516 号,原告陶 XX 与被告徐 XX、刘 XX、王 XX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系北京 XX 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经法院调解确认 XX 科技公司需向其支付股权回购款等款项,但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主张 XX 科技公司原股东刘 XX、王 XX 未实缴出资即恶意转让股权,现股东徐 XX 未足额出资,要求三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股权合作协议相关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故裁定驳回原告陶淑玲的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一案例展示了闫猛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案件时的敏锐洞察力和专业判断力。
再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案号 (2024) 京 0112 民初 27150 号。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依约提供货运服务,经结算被告某货运公司尚欠运费百余万元未付。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曹某,法定代表人蔡某为其原配偶,案涉债务形成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审理认为,该一人公司股东未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相关债务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依法属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拖欠运费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股东曹某与蔡某对案涉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闫猛律师在这类合同纠纷案件中,能够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总之,闫猛律师作为北京公司纠纷案件律师、北京公司纠纷处理律师、北京公司纠纷处置律师、北京公司纠纷调解律师、北京公司纠纷范围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知识和出色的服务能力,为众多客户解决了各类法律纠纷,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专业人士。无论是法定继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还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闫猛律师都能以其专业素养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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