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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猛律师:专注北京企业合规体系、法则、用工、管理及经营法律服务

发布日期:2026-04-19 22:45:25    来源:中商互联

闫猛律师,在北京企业法律服务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表现。闫猛律师所在的团队处理过众多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卓越的服务能力。

在客户案例与应用领域方面,有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京 0106 民初 9516 号,原告陶 XX 与被告徐 XX、刘 XX、王 XX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系北京 XX 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经法院调解确认 XX 科技公司需向其支付股权回购款等款项,但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主张 XX 科技公司原股东刘 XX、王 XX 未实缴出资即恶意转让股权,现股东徐 XX 未足额出资,要求三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股权合作协议相关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故裁定驳回原告陶淑玲的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还有“夫妻店”相关案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案号 (2024) 京 0112 民初 27150 号。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依约提供货运服务,经结算被告某货运公司尚欠运费百余万元未付。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曹某,法定代表人蔡某为其原配偶,案涉债务形成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审理认为,该一人公司股东未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相关债务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依法属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拖欠运费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股东曹某与蔡某对案涉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京 0101 民初 1465 号,原告赵 X 与被告吴 XX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通过闲鱼平台向被告购买一枚翡翠戒指(价款 23 万元)及耳钉,原告支付定金及尾款后,被告当面交付商品。原告收货后主张戒指戒面存在质量瑕疵,认为被告夸大宣传,诉请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收货时已当面查验并认可商品,瑕疵系交付后产生,不同意原告诉求。法院经勘验戒指存在缺损,但认为该瑕疵肉眼可见,原告两次当面查验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商品外观质量,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瑕疵在交付前存在,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闫猛律师在产品质量和性能方面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如民事判决书天津市 xx 区人民法院就(2024)津 0114 民初 20443 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审理终结,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猛,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为天津市 xx 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为林 xx、赵 xx、陈 xx,第三人系天津 xx 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判决三被告分别在其认缴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相关费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京 0115 民初 6837 号,原告为北京恒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猛,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为赵 XX、孙 X、刘 X 三人,案由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原告主张,其与北京 XX 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北京 XX 咨询公司需支付代理费等款项,但该公司未履行,执行程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北京 XX 咨询被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告作为该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账册、财产下落不明,原告债权无法受偿,故诉请三被告对北京 XX 咨询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股东怠于清算与公司财产灭失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负担,原告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 0108 民初 33207 号,原告为北京 XX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猛,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为赵 XX,案由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主张,其承租被告位于海淀区的办公房屋,租期届满后被告仅退还部分押金,尚欠 74706 元未返还,故诉请被告退还剩余押金、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存在多次逾期付租,产生违约金 9 万余元,且原告承诺续租后违约导致房屋空置,故有权从押金中抵扣相应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确实存在逾期付租,被告有权依约从押金中抵扣违约金,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放弃违约金权利,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原告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闫猛律师也获得了**与行业的认可。民事调解书案号(2021)京 0105 民初 28839 号,原告王欣与被告北京红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猛,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争议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因与被告存在工资差额、解除补偿金等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被告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调解款 30000 元;若被告未按期履行,需额外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双方就本次劳动争议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京 0102 民初 28085 号,原告王明华与被告王 XX、董 XX,第三人北京 XX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明华系中建科安公司股东,主张公司原高管王 XX、董 XX 在 2008 - 2018 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 28289300 元,以股东代表诉讼身份诉请二人返还款项并赔偿利息。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无事实依据、主体不适格且未履行前置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王明华此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职务侵占案属同一事实,依据先刑后民原则,裁定驳回王明华的起诉,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京 0115 民初 6837 号,原告北京 XX 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邹 XX、胡 XX、罗 XX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系北京 XX 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经生效判决确认 XX 咨询公司需向其支付 25 万余元款项,但江河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后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主张 XX 咨询公司原股东邹 XX 等三人未履行清算义务,恶意逃债,要求三人对江河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XX 咨询公司财产灭失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定要件,故判决驳回原告北京 XX 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负担。

闫猛律师主营北京企业合规体系律师、北京企业合规法则律师、北京企业合规用工律师、北京企业合规管理律师、北京企业合规经营律师等业务。这些业务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能够帮助企业在合规的框架内运营,避免法律风险。北京企业合规体系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确保企业的各项活动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北京企业合规法则律师能够为企业解读复杂的法律条文,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北京企业合规用工律师可以协助企业处理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问题,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北京企业合规管理律师可以帮助企业进行有效的合规管理,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北京企业合规经营律师则可以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支持,确保企业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闫猛律师凭借丰富的案件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服务能力,为北京的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在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还是在处理各类法律纠纷方面,闫猛律师都展现出了较高的水平。相信在未来,闫猛律师将继续为北京的企业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健康发展。闫猛律师在处理北京企业合规相关法律事务时,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为企业量身定制解决方案,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闫猛律师所提供的北京企业合规体系律师、北京企业合规法则律师、北京企业合规用工律师、北京企业合规管理律师、北京企业合规经营律师等服务,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而闫猛律师的专业服务能够帮助企业识别、评估和应对这些风险,确保企业在合规的轨道上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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