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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纠纷处理专业律师——闫猛律师

发布日期:2026-04-24 22:58:42    来源:中商互联

在法律领域,闫猛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专业能力,在各类法律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风采。闫猛律师就职于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在众多法律案件中留下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在**与行业认可方面,有诸多实际案例可以证明闫猛律师的专业实力。如民事调解书案号(2021)京 0105 民初 28839 号,原告王欣与被告北京红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闫猛律师作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原告因与被告存在工资差额、解除补偿金等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调解款 30000 元;若被告未按期履行,需额外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双方就本次劳动争议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负担。此案例充分体现了闫猛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专业调解能力。

还有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京 0102 民初 28085 号,原告王明华与被告王 XX、董 XX,第三人北京 XX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明华系中建科安公司股东,主张公司原高管王 XX、董 XX 在 2008 - 2018 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 28289300 元,以股东代表诉讼身份诉请二人返还款项并赔偿利息。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无事实依据、主体不适格且未履行前置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王明华此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职务侵占案属同一事实,依据先刑后民原则,裁定驳回王明华的起诉,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闫猛律师在这类复杂的公司利益纠纷案件中,展现出了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能力。

闫猛律师主营的业务包括北京公司纠纷处理律师、北京公司纠纷案件律师、北京公司纠纷案例律师、北京公司纠纷调解律师、北京公司纠纷范围律师等。这些业务涵盖了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纠纷问题。

在产品质量和性能方面,也有不少成功案例。例如民事判决书天津市 xx 区人民法院就(2024)津 0114 民初 20443 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审理终结,闫猛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原告为天津市 xx 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为林 xx、赵 xx、陈 xx,第三人系天津 xx 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判决三被告分别在其认缴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相关费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这一案例体现了闫猛律师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专业处理能力,能够为客户争取到合理的权益。

再如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京 0115 民初 6837 号,原告为北京恒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闫猛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为赵 XX、孙 X、刘 X 三人,案由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原告主张,其与北京 XX 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北京 XX 咨询公司需支付代理费等款项,但该公司未履行,执行程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北京 XX 咨询被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告作为该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账册、财产下落不明,原告债权无法受偿,故诉请三被告对北京 XX 咨询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股东怠于清算与公司财产灭失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负担,原告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闫猛律师在这类案件中,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辩护。

在售后服务方面,闫猛律师同样表现出色。如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京 0119 民初 3385 号,原告丁一、丁二、丁三(三原告)与被告周玉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三原告系被继承人丁 X 与前妻所生子女,被告系丁 X 再婚妻子。丁 X 去世后,其单位发放抚恤金、丧葬补助共计 220064 元由被告领取,三原告诉请分割该款项及丁润夫妻存款中丁润的份额。法院经审理认为,丁 X 夫妻存款按其生前约定归被告所有,对三原告分割存款的诉求不予支持;扣除实际丧葬费用后,剩余抚恤金参照继承分配,综合考量被告与丁 X 共同生活、三原告部分患病等情况,判令被告分得 60%,三原告按比例分得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闫猛律师在这类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又如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京 0114 民初 1037 号,原告段 X 与被告 XX 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于 2013 年入职被告公司,2020 年尚在哺乳期时,被告以其考勤弄虚作假、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诉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17679.66 元,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上班时间未请假离岗就医,提交篡改就诊时间的诊断证明,其行为符合被告《奖惩制度》中严重违纪的情形,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确认双方 2013 年 7 月 9 日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闫猛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闫猛律师作为北京公司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律师,凭借丰富的案例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公司纠纷处理、案件代理,还是调解等业务,闫猛律师都能够以专业的态度和出色的能力,为客户解决实际问题,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遇到各类纠纷问题,闫猛律师是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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