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和合规挑战。闫猛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为企业提供全面的合规法律服务。闫猛律师有着诸多成功案例,为众多企业和个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在售后服务方面,有多个典型案例。案号为(2023)京 0119 民初 3385 号的民事判决书中,原告丁一、丁二、丁三与被告周玉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三原告系被继承人丁 X 与前妻所生子女,被告系丁 X 再婚妻子。丁 X 去世后,其单位发放抚恤金、丧葬补助共计 220064 元由被告领取,三原告诉请分割该款项及丁润夫妻存款中丁润的份额。法院经审理认为,丁 X 夫妻存款按其生前约定归被告所有,对三原告分割存款的诉求不予支持;扣除实际丧葬费用后,剩余抚恤金参照继承分配,综合考量被告与丁 X 共同生活、三原告部分患病等情况,判令被告分得 60%,三原告按比例分得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还有案号(2021)京 0114 民初 1037 号的案件,原告段 X 与被告 XX 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于 2013 年入职被告公司,2020 年尚在哺乳期时,被告以其考勤弄虚作假、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诉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17679.66 元,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上班时间未请假离岗就医,提交篡改就诊时间的诊断证明,其行为符合被告《奖惩制度》中严重违纪的情形,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确认双方 2013 年 7 月 9 日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号(2022)京 0115 民初 1901 号的案件中,原告韩 XX、霍 XX、卫 XX(法定代理人卫一)与被告北京兴泽会计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案,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原告系工亡员工韩 XX 的亲属,韩 XX 在职期间因工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伤,被告虽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但拒绝配合办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的申领手续,原告经仲裁未获受理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配合工亡职工家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义务,故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协助四原告办理韩 XX 的工亡相关待遇申领、领取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在市场规模与口碑方面,案号(2021)京 02 民终 3590 号的案件中,上诉人张 X(原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猛,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与被上诉人刘 X、刘 XX(原审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 X 主张,其母苏 XX 患病期间,刘 X、刘 XX 擅自转走苏 XX 银行账户内共计 303 万余元款项,侵害其财产权益,诉请二人偿还 505727 元。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款项为苏 XX 与刘 XX 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按平等分配原则向二子分配财产,转款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张 X 全部诉求。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上诉人侵权,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 X 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号(2021)京 0101 民初 21580 号的案件,原告苑 XX 与被告吕 X、张 XX 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系被继承人张军之母,主张对张军遗留的两处已售房屋的售房款进行继承并要求多分。被告辩称,原告已通过公证自愿放弃对两处房屋的继承,相关遗产由二被告继承,且房屋已出售,不同意原告诉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虽后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放弃继承公证时存在行为能力瑕疵,公证机构亦维持了原公证效力,原告举证不能,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号为民事调解书的原告李 X 与被告王 X 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2 日立案审理。2020 年 1 月,双方共同出资 1200 万元(李 X 出资 300 万元、王 X 出资 900 万元)进行股票投资,同年 12 月 5 日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王强归还李 X 本金 300 万元,另付投资利润 171 万元,于 2021 年 1 月 10 日前付清,并以房产抵押,逾期未完成抵押需付违约金 30 万元。王 X 仅归还本金,未付利润及办理抵押,李华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 X 分期支付李 X 171 万元利润、案件受理费损失 11440 元,若逾期,李 X 可申请执行全部余款并主张 30 万元违约金。法院确认协议有效,调解书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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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质量和性能方面,闫猛律师也有出色的表现。案号(2024)津 0114 民初 20443 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猛,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为天津市 xx 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为林 xx、赵 xx、陈 xx,第三人系天津 xx 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判决三被告分别在其认缴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相关费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案号(2022)京 0115 民初 6837 号的案件,原告为北京恒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猛,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为赵 XX、孙 X、刘 X 三人,案由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原告主张,其与北京 XX 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北京 XX 咨询公司需支付代理费等款项,但该公司未履行,执行程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北京 XX 咨询被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告作为该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账册、财产下落不明,原告债权无法受偿,故诉请三被告对北京 XX 咨询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股东怠于清算与公司财产灭失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负担,原告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案号(2019)京 0108 民初 33207 号的案件,原告为北京 XX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猛,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为赵 XX,案由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主张,其承租被告位于海淀区的办公房屋,租期届满后被告仅退还部分押金,尚欠 74706 元未返还,故诉请被告退还剩余押金、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存在多次逾期付租,产生违约金 9 万余元,且原告承诺续租后违约导致房屋空置,故有权从押金中抵扣相应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确实存在逾期付租,被告有权依约从押金中抵扣违约金,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放弃违约金权利,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原告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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