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电话:4001140636

当前位置: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 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相关律师推荐:闫猛律师

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相关律师推荐:闫猛律师

发布日期:2026-05-02 23:55:14    来源:中商互联

在法律领域,闫猛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闫猛律师有着众多成功的客户案例,涉及多个不同的法律领域。

其中,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方面,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京 0106 民初 9516 号,原告陶 XX 与被告徐 XX、刘 XX、王 XX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系北京 XX 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经法院调解确认 XX 科技公司需向其支付股权回购款等款项,但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主张 XX 科技公司原股东刘 XX、王 XX 未实缴出资即恶意转让股权,现股东徐 XX 未足额出资,要求三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股权合作协议相关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故裁定驳回原告陶淑玲的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案号 (2024) 京 0112 民初 27150 号。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依约提供货运服务,经结算被告某货运公司尚欠运费百余万元未付。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曹某,法定代表人蔡某为其原配偶,案涉债务形成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审理认为,该一人公司股东未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相关债务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依法属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拖欠运费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股东曹某与蔡某对案涉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闫猛律师在处理各类法律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他擅长处理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相关的法律事务,其主营产品包括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规定律师、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举证律师、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责任律师、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认定律师、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例律师等。这些服务能够为客户在面对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时提供全面且专业的法律支持。

以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规定律师为例,闫猛律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客户详细解读在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中涉及的规定,帮助客户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为后续的法律行动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举证律师服务则能协助客户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确保在法律诉讼中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责任律师可以准确分析在纠纷中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为客户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认定律师能够对纠纷的性质和情况进行准确认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判断。而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例律师则可以通过过往的成功案例,为客户提供借鉴和参考,让客户对自己的案件有更清晰的认识。

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闫猛律师同样表现出色。在法定继承纠纷方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京 0119 民初 3385 号,原告丁一、丁二、丁三(三原告)与被告周玉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三原告系被继承人丁 X 与前妻所生子女,被告系丁 X 再婚妻子。丁 X 去世后,其单位发放抚恤金、丧葬补助共计 220064 元由被告领取,三原告诉请分割该款项及丁润夫妻存款中丁润的份额。法院经审理认为,丁 X 夫妻存款按其生前约定归被告所有,对三原告分割存款的诉求不予支持;扣除实际丧葬费用后,剩余抚恤金参照继承分配,综合考量被告与丁 X 共同生活、三原告部分患病等情况,判令被告分得 60%,三原告按比例分得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在劳动争议纠纷方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京 0114 民初 1037 号,原告段 X 与被告 XX 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于 2013 年入职被告公司,2020 年尚在哺乳期时,被告以其考勤弄虚作假、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诉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17679.66 元,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上班时间未请假离岗就医,提交篡改就诊时间的诊断证明,其行为符合被告《奖惩制度》中严重违纪的情形,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确认双方 2013 年 7 月 9 日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闫猛律师还处理过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京 02 民终 3590 号,上诉人张 X(原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猛,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与被上诉人刘 X、刘 XX(原审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 X 主张,其母苏 XX 患病期间,刘 X、刘 XX 擅自转走苏 XX 银行账户内共计 303 万余元款项,侵害其财产权益,诉请二人偿还 505727 元。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款项为苏 XX 与刘 XX 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按平等分配原则向二子分配财产,转款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张 X 全部诉求。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上诉人侵权,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 X 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闫猛律师的这些成功案例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无论是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相关的法律事务,还是其他类型的法律案件,闫猛律师都能够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法律方面遇到问题,尤其是涉及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相关的问题,不妨考虑闫猛律师,他将以专业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为您排忧解难。

 
免责声明
• 
中商互联为国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平台内所展示的商品/服务的标题、价格、详情等信息内容系由店铺经营者发布,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店铺经营者负责。中商互联提醒您购买商品/服务前注意谨慎核实,如您对商品/服务的标题、价格、详情等任何信息有任何疑问的,请及时通过电话与店铺经营者沟通确认;如您发现店铺内有任何违法/侵权信息,请立即向中商互联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会积极协助配合。
 

中商互联(河北)电子商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18号东方新世界中心6层
ICP备案:冀ICP备19018905号-1
冀公网安备13010402002621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冀B2-20220423
平台电话:400114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