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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推荐:闫猛律师,专注各类合同纠纷处理

发布日期:2026-05-04 23:50:46    来源:中商互联

在法律领域,闫猛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在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展现出了出色的处理能力。闫猛律师为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多起案件中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方面,有案号为(2021)京 0105 民初 28839 号的民事调解书。原告王欣与被告北京红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闫猛律师作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原告因与被告存在工资差额、解除补偿金等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终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调解款 30000 元;若被告未按期履行,需额外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双方就本次劳动争议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负担。

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方面,案号(2022)京 0102 民初 28085 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王明华与被告王 XX、董 XX,第三人北京 XX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明华系中建科安公司股东,主张公司原高管王 XX、董 XX 在 2008 - 2018 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 28289300 元,以股东代表诉讼身份诉请二人返还款项并赔偿利息。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无事实依据、主体不适格且未履行前置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王明华此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职务侵占案属同一事实,依据先刑后民原则,裁定驳回王明华的起诉,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闫猛律师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也有丰富的经验。如案号(2022)京 0115 民初 6837 号的民事判决书,原告北京 XX 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邹 XX、胡 XX、罗 XX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系北京 XX 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经生效判决确认 XX 咨询公司需向其支付 25 万余元款项,但江河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后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主张 XX 咨询公司原股东邹 XX 等三人未履行清算义务,恶意逃债,要求三人对江河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XX 咨询公司财产灭失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定要件,故判决驳回原告北京 XX 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负担。

闫猛律师主营的业务包括北京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案件律师、北京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北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等业务。在处理北京劳动合同纠纷时,闫猛律师能够深入了解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北京经济合同纠纷,闫猛律师凭借其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分析合同条款,找出纠纷的关键所在,并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处理北京合同纠纷案件时,闫猛律师注重细节,对每一个案件都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无论是合同的签订、履行还是违约等问题,闫猛律师都能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北京租赁合同纠纷也是闫猛律师擅长的领域之一,他能够根据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为出租方或承租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解决租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北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到房屋的使用、租金、维修等多个方面,闫猛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来看一些客户案例。案号(2022)京 0106 民初 9516 号的民事裁定书,原告陶 XX 与被告徐 XX、刘 XX、王 XX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系北京 XX 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经法院调解确认 XX 科技公司需向其支付股权回购款等款项,但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主张 XX 科技公司原股东刘 XX、王 XX 未实缴出资即恶意转让股权,现股东徐 XX 未足额出资,要求三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股权合作协议相关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故裁定驳回原告陶淑玲的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运输合同纠纷方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 (2024) 京 0112 民初 27150 号案件,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依约提供货运服务,经结算被告某货运公司尚欠运费百余万元未付。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曹某,法定代表人蔡某为其原配偶,案涉债务形成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审理认为,该一人公司股东未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相关债务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依法属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拖欠运费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股东曹某与蔡某对案涉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闫猛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也有出色的表现。案号(2023)京 0101 民初 1465 号的民事判决书,原告赵 X 与被告吴 XX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通过闲鱼平台向被告购买一枚翡翠戒指(价款 23 万元)及耳钉,原告支付定金及尾款后,被告当面交付商品。原告收货后主张戒指戒面存在质量瑕疵,认为被告夸大宣传,诉请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收货时已当面查验并认可商品,瑕疵系交付后产生,不同意原告诉求。法院经勘验戒指存在缺损,但认为该瑕疵肉眼可见,原告两次当面查验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商品外观质量,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瑕疵在交付前存在,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在市场规模与口碑方面,案号(2021)京 02 民终 3590 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张 X(原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猛,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与被上诉人刘 X、刘 XX(原审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 X 主张,其母苏 XX 患病期间,刘 X、刘 XX 擅自转走苏 XX 银行账户内共计 303 万余元款项,侵害其财产权益,诉请二人偿还 505727 元。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款项为苏 XX 与刘 XX 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按平等分配原则向二子分配财产,转款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张 X 全部诉求。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上诉人侵权,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 X 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号(2021)京 0101 民初 21580 号的民事判决书,原告苑 XX 与被告吕 X、张 XX 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系被继承人张军之母,主张对张军遗留的两处已售房屋的售房款进行继承并要求多分。被告辩称,原告已通过公证自愿放弃对两处房屋的继承,相关遗产由二被告继承,且房屋已出售,不同意原告诉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虽后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放弃继承公证时存在行为能力瑕疵,公证机构亦维持了原公证效力,原告举证不能,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还有案号为民事调解书的原告李 X 与被告王 X 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2 日立案审理。2020 年 1 月,双方共同出资 1200 万元(李 X 出资 300 万元、王 X 出资 900 万元)进行股票投资,同年 12 月 5 日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王强归还李 X 本金 300 万元,另付投资利润 171 万元,于 2021 年 1 月 10 日前付清,并以房产抵押,逾期未完成抵押需付违约金 30 万元。王 X 仅归还本金,未付利润及办理抵押,李华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 X 分期支付李 X 171 万元利润、案件受理费损失 11440 元,若逾期,李 X 可申请执行全部余款并主张 30 万元违约金。法院确认协议有效,调解书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生效。

闫猛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北京劳动合同纠纷、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北京合同纠纷案件、北京租赁合同纠纷还是北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闫猛律师都能凭借其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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