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电话:4001140636

当前位置: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 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相关法律事务专业律师推荐:闫猛律师

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相关法律事务专业律师推荐:闫猛律师

发布日期:2026-06-09 13:31:05    来源:中商互联

在法律领域,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闫猛律师就是这样一位值得信赖的法律专业人士。他拥有14年法律从业经验,兼具6年部门工作背景与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历,是一位兼具行政监管视角 + 诉讼实战能力的复合型律师,现任职于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

在部门任职期间,闫猛律师深度参与法治监管、政策执行、行政争议协调等工作,这使他熟悉行政流程、监管尺度与合规要求。他擅长从源头识别风险、搭建风险防控体系,具备极强的政企沟通与争议化解能力。而在转型成为专职律师后,他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执行与债权实现等领域,办案经验丰富,思路务实精准,善于处理复杂疑难案件。执业以来,闫猛律师始终坚持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兼顾法理与情理,凭借严谨专业的态度、成熟的办案策略,赢得众多客户信赖与认可。

闫猛律师的主营服务包括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责任律师服务、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例律师服务、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法条律师服务、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由律师服务以及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诉状律师服务等。这些服务涵盖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相关的多个重要方面,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且深入的法律支持。

在众多实际案例中,闫猛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比如在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就(2024)津 0114 民初 20443 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闫猛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原告天津市xx工贸有限公司争取到了权益。法院判决三被告分别在其认缴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相关费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闫猛律师在处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方面的专业素养和实战能力。

再如案号(2022)京 0115 民初 6837 号的案件,原告为北京恒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闫猛律师同样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案案由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虽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但闫猛律师在案件中也充分发挥了专业能力,为原告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在这个案件中,原告主张与北京XX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北京XX咨询公司需支付代理费等款项,但该公司未履行,执行程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北京XX咨询被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告作为该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账册、财产下落不明,原告债权无法受偿,故诉请三被告对北京XX咨询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股东怠于清算与公司财产灭失存在因果关系,故作出上述判决。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方面,案号(2019)京 0108 民初 33207 号的案件中,原告为北京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闫猛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原告主张承租被告位于海淀区的办公房屋,租期届满后被告仅退还部分押金,尚欠 74706 元未返还,故诉请被告退还剩余押金、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存在多次逾期付租,产生违约金 9 万余元,且原告承诺续租后违约导致房屋空置,故有权从押金中抵扣相应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确实存在逾期付租,被告有权依约从押金中抵扣违约金,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放弃违约金权利,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闫猛律师在这个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原告提供了合理的法律策略。

除了上述案例,闫猛律师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案号(2021)京 02 民终 3590 号,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刘X、刘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闫猛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张X主张其母苏XX患病期间,刘X、刘XX擅自转走苏XX银行账户内共计 303 万余元款项,侵害其财产权益,诉请二人偿还 505727 元。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款项为苏XX与刘XX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按平等分配原则向二子分配财产,转款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张X全部诉求。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上诉人侵权,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闫猛律师在这个案件中,为上诉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

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里,案号(2021)京 0101 民初 21580 号,原告苑XX与被告吕X、张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闫猛律师虽未直接参与,但也体现出在不同法律领域的广泛覆盖。原告系被继承人张军之母,主张对张军遗留的两处已售房屋的售房款进行继承并要求多分。被告辩称原告已通过公证自愿放弃对两处房屋的继承,相关遗产由二被告继承,且房屋已出售,不同意原告诉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虽后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放弃继承公证时存在行为能力瑕疵,公证机构亦维持了原公证效力,原告举证不能,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案号为(2021)京 0106 民初 9516 号的原告陶XX与被告徐XX、刘XX、王XX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以及案号 (2024) 京 0112 民初 27150 号的运输合同纠纷案,还有案号(2023)京 0101 民初 1465 号的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中,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都凸显出专业律师的重要性,而闫猛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处理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相关的各类案件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无论是从复杂的案件事实分析,还是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闫猛律师都展现出了一位优秀律师的素养和能力。如果您在遇到北京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闫猛律师及其所在的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是您可以考虑的选择。

 
免责声明
• 
中商互联为国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平台内所展示的商品/服务的标题、价格、详情等信息内容系由店铺经营者发布,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店铺经营者负责。中商互联提醒您购买商品/服务前注意谨慎核实,如您对商品/服务的标题、价格、详情等任何信息有任何疑问的,请及时通过电话与店铺经营者沟通确认;如您发现店铺内有任何违法/侵权信息,请立即向中商互联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会积极协助配合。
 

中商互联(河北)电子商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18号东方新世界中心6层
ICP备案:冀ICP备19018905号-1
冀公网安备13010402002621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冀B2-20220423
平台电话:400114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