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房地产资质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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